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實施意見 |
浙政辦發〔2012〕53號 |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主要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全面建設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會的要求,適應新型城市化發展的需要,把城鎮住房保障作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進一步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合理確定城鎮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方式和保障標準,完善城鎮住房保障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機制。 (二)主要目標。到“十二五”期末,全省城鎮住房保障覆蓋面達到20%,基本實現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2011年標準)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應保盡保,基本滿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標準)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需要,基本滿足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舊住宅區(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國有工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逐步實現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的相互銜接和融合,力爭使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就業職工住房困難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外來務工人員居住條件得到明顯改善。 (三)基本原則。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根據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實際情況,合理制訂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區分輕重緩急,優先安排困難群眾需求迫切的項目,突出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城鎮住房保障責任,不斷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充分發揮政府主導作用。與此同時,積極構建多元化的投融資機制,引導社會各方參與建設運營,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促進城鎮住房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 ——保障基本,完善功能。按照“小戶型、齊功能”的要求,堅持從國情、省情出發,以滿足基本居住需要為原則,嚴格控制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充分考慮保障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完善基本居住功能,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方便群眾生活。 ——規范管理,優化服務。加強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安全。不斷完善住房保障準入、退出機制,堅持分配過程公開透明,分配結果公平公正。加快推進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設,切實加強日常管理,不斷提高住房保障管理規范化、精細化水平。 二、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 (一)明確城鎮住房保障的內涵。城鎮住房保障具體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城市舊住宅區(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國有工礦(含煤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等政策支持性住房。其中,城市舊住宅區(危房、城中村)改造可通過拆遷安置、非成套房改造、房屋修繕、市政設施改造和環境綜合整治等方式實施。市、縣(市、區)政府向各類人才等特殊群體優惠供應、具有產權的專門用房不屬于城鎮住房保障范疇,也不得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計劃。 (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將現有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體系實行統一管理,準入、退出和租金標準仍按現有廉租住房相關政策執行。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體系統一管理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應優先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為便于管理,市、縣(市、區)政府可安排相應的公共租賃住房房源,專門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但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不退出所居住房,直接按規定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手續并相應提高租金標準。 (三)加快其他住房保障方式與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已經全部滿足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標準)住房困難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要的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不再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將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收入準入標準線未達到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2011年標準)但已滿足當地政府規定的收入準入標準線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需要的市、縣(市、區),經征求意見、聽證等民主決策程序達成共識的,也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不再繼續擴大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改由公共租賃住房實施保障。已經實施限價商品住房制度的市、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取消限價商品住房制度,改由公共租賃住房實施保障。 三、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一)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各地要把公共租賃住房作為實施城鎮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要占主導地位。特別是房價較高的城市,要切實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供應。要通過新建、改建、配建、收購、在市場上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鼓勵市場租賃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較多的城市,探索采取政府“租賃收儲、統一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賃住房有效供應。積極推行在普通商品住房中配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做法,今后新出讓的擬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原則上要規劃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配建比例和配建方式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 各地要綜合運用土地供應、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財政貼息、稅費優惠等政策措施,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大中型企事業單位、行業系統、開發區及產業園區、房地產開發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計劃,納入當地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監管。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單套建筑面積應根據保障對象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最大不得超過60平方米,其中高層、小高層可按不超過70平方米控制。用于新就業職工保障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以下為主,滿足基本居住需求。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成本、不同收入層次保障對象支付能力、不同地段市場租賃價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采取差別化的租金政策,滿足不同收入層次保障對象租賃需要。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按一定比例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資金平衡。 (二)因地制宜適度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尚未滿足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或當地政府確定的收入準入標準線)城鎮住房困難家庭購買需要的市、縣(市、區),要結合實際情況,適度安排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逐步滿足符合條件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需要。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采取經濟適用住房貨幣補貼、“租售結合、先租后買”、公積金貼息等方式,幫助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解決住房困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標準,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其中高層、小高層建筑面積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內。 (三)積極推進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設。城市舊住宅區(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國有工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要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發揮多方面積極性。改造資金由政府適當補助,住戶合理負擔。要充分尊重群眾意愿,擴大群眾參與,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國有工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相關企業也要安排一定的資金。 四、進一步落實各項要素保障 (一)確保用地供應。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住房保障規劃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設任務,科學編制土地供應計劃,并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對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指標實行單列,做到“應保盡保”。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時,要將國有工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用地計劃一并列入。要提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儲備并落實到具體地塊。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儲備土地和轉而未供土地應優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要提前做好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房屋拆遷等前期工作,確保及時供地。國土資源部門要開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用地審批綠色通道,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要切實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嚴格控制住房套型面積標準。套型建筑面積標準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的要求及違約責任條款要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中明確約定,對違反約定的,要依法追究違約責任。嚴禁以保障性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套型面積,不得違規轉讓土地使用權。各地要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違規用地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從嚴處理。 (二)加大財政投入。市、縣(市、區)政府要統籌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來源,根據土地出讓收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資金籌措情況和建設需要,安排財政預算資金。要切實把土地出讓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的2%以上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舊住宅區(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國有工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土地出讓收益率在20%以內的市、縣(市、區),要按照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的2%以上作為計提口徑。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地方政府債券資金要優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省級財政繼續安排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重點支持各地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和欠發達地區提高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比例。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的城市,一律不得興建和購置政府辦公用房。 (三)規范利用企業債券融資。符合規定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可發行企業債券或中期票據,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要優先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融資需要。承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對發行企業債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優先辦理核準手續。 (四)加強信貸支持。在加強管理、防范風險的基礎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向實行公司化運作并符合信貸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按照商業原則直接發放貸款。對于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規定條件的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貸款,融資平臺公司貸款償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級政府統籌安排還款;也可向經過清理整頓符合條件且經總行評估認可、自身能夠確保償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的設區城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發放貸款,但同一個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資平臺公司承貸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貸款利率下浮時其下限為基準利率的09倍,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5年。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以銀團貸款形式發放貸款。積極爭取擴大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城市范圍,重點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城市舊住宅區(危房、城中村)改造和國有工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項目,要按照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政策,在加強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五)落實稅費減免政策。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城市舊住宅區(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國有工礦、農場、林場危房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實落實現行建設、買賣、經營等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性服務收費減半收取,暫停收取保障性住房交易手續費。 五、進一步提高規劃建設水平和工程質量 (一)優化規劃布局和戶型設計。各地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設作為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提出明確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交、醫院、學校、幼兒園、農貿市場等配套建設。要落實節約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全面推廣采用節水型器具和太陽能光熱系統,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保障性住房戶型設計要嚴格執行抗震設防和建筑節能等強制性標準,堅持戶型小、功能齊、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鼓勵通過公開招標、評比等方式優選戶型設計方案。租賃性住房應當提供簡約、環保的基本裝修,具備入住條件。 (二)強化工程質量監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嚴格建筑材料驗核制度。項目法人對住房建設質量負永久責任,其他參建單位按照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負相應責任。實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責任終身制。凡是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均要在建筑物明顯位置上設置質量責任永久性銘牌,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參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進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驗收,切實把加強質量監管貫穿于建設全過程。市、縣(市、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大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每一個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都做到指定專人負責,實行全過程重點監管。要全面實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戶代表質量監督制度和住宅工程質量回訪制度。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要責令整改,并依法依規處理。 (三)積極開展創優奪杯活動。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戶型設計、工程質量安全、物業管理等評優活動,出臺相關鼓勵政策,調動相關企業、個人積極性,不斷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整體水平。 六、進一步健全分配和運營監管機制 (一)規范準入審核。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準,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復核制度。健全建設、國土資源、民政、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及街道、社區協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經濟狀況審核機制。建設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家庭成員農村批地建房情況;民政部門會同人力社保、公安、稅務、金融等部門負責核定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保障性住房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簽署誠信承諾書和委托審核機關對其家庭收入包括金融資產在內的各類財產狀況進行核定的授權書。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等財產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嚴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切實防范并嚴厲查處騙租騙購保障性住房、變相福利分房和以權謀私行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經查實應立即糾正,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建立住房保障誠信檔案,完善失信懲戒制度。 (二)嚴格租售管理。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家庭,市、縣(市、區)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合理的輪候期內安排保障性住房。具體輪候期限由市、縣(市、區)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賃補貼應當按月或季度及時發放,確保當年12月25日前全部發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合同,應當載明租金、租期、使用要求和雙方責任權利。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至5年。租賃合同期滿后承租人仍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續租。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經濟適用住房配售時,要明確界定政府與購買人的資產份額,并按照政府回購、適當兼顧保障對象合法權益的原則,由市、縣(市、區)政府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得價款的分配比例。限價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調節辦法,由市、縣(市、區)政府制訂。 (三)加強日常管理。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建立公眾監督機制,落實信息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定期檢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對違反規定將保障性住房出售、轉借、出租(轉租)、閑置、改變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對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質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區可以實行住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其中,廉租住房、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委托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的,所需費用由當地財政承擔。 (四)健全退出機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經濟狀況改善,或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應的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申報、騰退;逾期未騰退期間,應當按市場價格交納租金。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或者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對一經查實、拒不服從退出管理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工作責任。市、縣(市、區)政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切實抓好項目前期準備、建設資金落實、土地供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日常監管等工作。要根據住房保障工作實際需要,加強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和具體實施機構建設,充實工作人員,保障工作經費。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督促檢查,嚴格落實各項政策,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努力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潔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是“十二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必須確保按期完成。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抓緊完善本地區城鎮住房保障規劃,逐年制訂年度實施計劃,具體落實到相應的地塊和項目。要向社會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以及項目名稱、建設地址、建設方式、建設總套數等信息。 (三)建立考核問責機制。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納入省政府對各地政府及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的年度考核。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全面落實工作任務和各項政策措施。對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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